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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发布时间:2018-09-19 来源: 本网 阅读人次: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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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,促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,根据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《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》和节地生态安葬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        一、树立文明节俭殡葬新风尚,加大丧俗改革力度,引导厚养薄葬、节地生态、绿色环保的殡葬理念,推行文明低碳祭扫方式,推广节地生态葬式葬法。

        二、亡者遗体一律实行火葬,禁止土葬。骨灰可存放在合法公墓或骨灰楼(堂),也可采用撒散、树葬、花坛葬等形式进行处理。严禁将骨灰乱埋乱葬。

        三、禁止在合法的公墓山外新建或者恢复(重建、扩建、翻新)墓地(阴城),禁止建造活人坟。

        四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实行火葬的地区范围内,为土葬行为提供运输工具和其他便利条件,违者,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。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,应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,到市场监管机关办理登记注册,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。

        五、遗体应当由本市区域内的殡仪馆火化,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。遗体一律由殡仪馆的殡葬专用车负责接运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遗体运输业务。否则,由公安、民政、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查处。殡仪馆必须凭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(推断)书》等相关材料接运和火化遗体。建立公安、卫计、民政部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交换、共享机制。

        六、患者在医院(卫生院)病故,医院(卫生院)应及时通知属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。对擅自允许丧主运走遗体的,追究医疗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。

        七、加强公益性公墓(骨灰楼、堂)管理,严禁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,严禁公益性公墓进行营利性经营,严禁公墓单位(含经营性公墓)擅自决定收费标准、超面积建造墓穴。违者,由有关部门追究公墓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        八、严禁在城区内抬棺游丧、沿途敲锣打鼓,抛撒纸钱、纸花,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公共环境行为。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或阻挠、妨碍殡葬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,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    九、各级党员干部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,按省委办公厅、省府办公厅《关于我省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》(粤委办发电〔2014〕70 号)和省纪委《关于严肃纪律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》(粤纪发〔2006〕7号)的规定,依法依规严肃查处。

        十、各镇殡葬巡查工作纳入当地护林员工作职责范围,如护林员发现毁林建坟行为,应及时向所在地镇政府报告,并依法及时制止处理。对知情不报、弄虚作假的护林员,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市民发现殡葬违法违规线索,请拨打12345政府热线反映情况。

        十一、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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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2018年8月27日